瀏覽次數:3786 | 發布時間:2024年-04月-18日
貴陽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2013年12月4日公布,自2014 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9年7月15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17件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20 年12月23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等76件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21年7月23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結建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規定>等43件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改;根據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等59件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進一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森林等消防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自防自救,實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應急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實施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系統消防管理,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商務、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防空、民政、交通、體育、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安全的相關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村(居)委會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為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與其所屬部門、派出機構、企事業單位和村(居)委會簽訂目標責任書,每年進行一次考核,考核情況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派出機構、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派出機構、企事業單位和村(居)委會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第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消防違法行為的方式和渠道,受理舉報、投訴,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核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與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消防安全信息溝通,及時將消防監督檢查中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 城市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按照本市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莊消防供水設施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應當在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火災多發季節,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實際,組織開展每年不少于4次的消防安全檢查,對突出火災隱患進行專項整治,對區域性火災隱患進行重點整治,對重大火災隱患進行掛牌督辦。
列入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掛牌督辦之日起15日內責成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責任單位制定整改措施,明確責任人、整改期限、資金和組織保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逾期不整改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督辦督查主管部門及時督促整改。
對消防車道、消防供水、消防安全布局等涉及城鄉消防規劃在短期內難以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商務、民政、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市七類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標準,對本系統、本行業的有關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進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不斷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學校、醫院、養老福利機構、城市客運場站、體育場館、文物古建筑、旅游景區景點、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對無力整改的火災隱患負責籌措資金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檢查中發現公眾聚集場所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又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經整改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當加強其管轄或者服務區域內居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在街道、居民住宅區、村寨內設置固定消防宣傳欄,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重點對本區域內的老、弱、病、殘等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幫助,并對這類人員建立相應檔案。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區內或者商住樓內設置液化石油氣、氧氣、乙炔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經營點、儲存點。
第三章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高層建筑的規劃、設計、施工和依法需要實施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的,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該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該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層建筑,由建設單位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一)建設單位擅自將依法需要實施消防驗收但未進行驗收的高層建筑交付使用的;
(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因建設單位原因導致高層建筑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三)未交付使用的。
第十六條 同一高層建筑有2個或者2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對其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明確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統稱“管理單位”)進行統一管理。
高層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委會應當督促并協助業主和使用人按照前款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 管理單位在其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省的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確消防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和消防設施管理、維護專職技術人員;
(二)對其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等實行標識化管理,建立并落實對其管理、檢查、檢測、維修、保養、歸檔等各項工作制度;
(三)在辦公或者住宅區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醒目位置設置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和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提示、警示標志;
(四)對建筑消防設施、電氣線路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五)利用辦公或者住宅區域內的道路施劃停車位,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不得影響消防車登高作業;
(六)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經專業培訓;
(七)及時勸阻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整改,對勸阻拒不整改的,及時報告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
(八)制定、落實火災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并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九)定期向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十)利用廣播、電視、視頻、公告欄、網站等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明確其專人配合管理機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條 消防控制室應當存放以下消防安全資料:
(一)建筑物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和安全出口布置圖、建筑消防系統圖、重點部位和水泵接合器位置圖及室外消火栓位置圖;
(二)消防系統竣工圖紙、各分系統控制邏輯關系說明、設備使用說明、系統操作規程和系統及設備、設施維護保養信息等;
(三)包括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志愿或者專職消防人員等內容的消防安全組織結構圖;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
(五)職工消防安全培訓和應急預案演練記錄;
(六)值班及設施、設備運行和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等情況記錄;
(七)設備運行狀況、接報警記錄、火災處理情況、設備檢修檢測報告等資料。
前款規定資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整理歸檔保存。
第十九條 高層建筑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在高層建筑內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和設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在高層建筑內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配備緩降器、軟梯、防毒面具、防煙面罩等避難救生設施。
高層建筑的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自備救生繩、口哨、手電筒等自救工具。
第二十一條 高層居民住宅樓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嚴格遵守電氣安全使用規定,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以及與線路負荷不相匹配的保險或者漏電保護裝置;
(二)嚴格遵守燃氣安全使用規定,不得擅自拆、改、裝燃氣設備和用具;
(三)嚴格執行室內裝修防火安全規定,不得影響消防設施、器材、安全疏散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定,不得存放汽油、香蕉水等易燃物品或者違法燃放煙花爆竹;
(五)保持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在這些區域堆放物品、存放車輛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
(六)保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七)學習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識和滅火逃生技能,及時報告火警,依法積極撲救初起火災;
(八)發現違規用火、用電或者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等行為的,及時報告管理單位;
(九)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指導和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在出租房屋內設置人員密集場所、倉庫、生產車間等的監督檢查。
街道辦事處應當嚴格按照《貴陽市消防條例》的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本轄區內高層建筑制定滅火救援預案,實行信息化管理,并定期組織滅火救援預案演練,熟悉高層建筑滅火救援的內外環境,不斷完善預案。
滅火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高層建筑的基本情況、固定消防設施設備狀況、外部消防水源分布和使用方案、重點部位消防力量部署、滅火救援戰術措施、應急疏散組織程序和措施、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程序和措施等。
第二十四條 高層建筑的業主和使用人應當為消防救援機構制定滅火救援預案以及演練提供便利。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因防火、滅火救援需要,到轄區單位進行現場查看或者模擬訓練的,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層建筑戶外廣告牌、店鋪招牌和相應景觀照明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使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章 小型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小型人員密集場所(以下簡稱小場所)內裝修、放置物品、安裝設施等,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采用易燃材料裝修,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場所內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線的敷設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空氣開關等保護措施,定期檢查、維護保養;
(三)場所內疏散樓梯的數量、寬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木質等可燃、易燃材質的樓梯,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內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四)設置室內消火栓有困難的,可設置消防卷盤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五)按照75㎡/每具的標準配置4kg以上手提式ABC干粉滅火器,面積小于150㎡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小型旅館每層樓配置不少于2具4kg的ABC干粉滅火器;
(六)無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四層及四層以上小型旅館,在每層樓梯間的休息平臺安裝消防卷盤,其水源可由市政管網或者屋頂水箱供給,屋頂水箱容積不小于1m3筑。
第二十七條 小場所依法設置臨時夾層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樓板采用鋼筋混凝土或者經過防火處理的鋼板;
(二)用于居住的夾層,建筑面積應當小于15㎡,設置與室外連通的安全出口或者有不小于0.5m×0.8m 的逃生、救援出口,并配置有效的逃生設施;
(三)用于經營或者儲存物品的夾層,不得用于居住,并設置不少于2個與場所內其它部位或者室外連通的疏散出口。
禁止在臨時夾層內設置生產車間、集體宿舍和公共娛樂營業用房。
第二十八條 小型公共娛樂場所和提供住宿的賓館、飯店、酒店、旅館、旅社,每層樓應當配備不少于1名的疏散引導員,在工作期間佩戴專用標識,負責防火巡查和緊急情況下人員疏散、救助、滅火等工作。
小型公共娛樂場所包房區每5個包房應當配備不少于1名的疏散引導員。
第二十九條 商業服務網點和營業性餐飲服務、公共娛樂、生產加工等小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燃料時,應當符合燃氣和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按照量使用,不得將燃氣軟管大面積串聯或者并聯使用;使用其他燃料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廚房煙道、燃油管道應當每季度檢查、清洗一次,并做好檢查、清洗記錄;
(三)小型商業服務網點不得以店代庫、超儲經營。
第三十條 洗浴、足療、健身房、美容美發等小場所,除單獨分隔的值班用房外,不得擅自設置留宿包房或者區域。
第三十一條 小場所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熟練掌握消防基本常識和防止火災、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嚴格執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適時檢查本崗位設施、設備、場地的消防安全情況,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隱患;
(三)熟悉本工作場所滅火器材、消防設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引導人員安全疏散,并參加有組織的初起火災撲救;
(四)指導、督促場所內人員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勸阻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鼓勵行業協會將小場所消防安全納入行業自律范圍,督促和指導本行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造成火災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嚴格追究有關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火災事故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貴州省消防條例》《貴陽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七類行業,是指校園、醫院、賓館(飯店)及A 級旅游景區、文化娛樂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建筑工地和商場、市場、飯店、洗浴場所。
(二)高層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
(三)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經營等方式使用高層建筑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單位及個人。
(四)小型人員密集場所,是指依據本省地方標準 DB 52/T800—2013《小型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規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場所:
1. 建筑面積在300㎡以下的商店等小型商業服務網點;
2. 建筑面積在300㎡以下的小型飯店、酒店等小型營業性餐飲場所;
3.客房數在30間或者床位數在30張以下的小型旅館;
4.設置在建筑物首層、二層、三層且總建筑面積在200 ㎡以下的洗浴、足療、美容美發美體、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廳、健身俱樂部等小型公共娛樂場所;
5. 床位數在50張以下的鄉鎮、社區衛生院及其他小型醫院 (診所)、療養院、養老院、福利院。
6. 學生床位數在50張以下的寄宿制學校和托兒所、幼兒園,學生人數在3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學校,學生人數在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
7.總建筑面積在300㎡以下且根據國家規范要求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非易燃、可燃材料的小型生產加工場所。
(五)臨時夾層,是指在建筑物、構筑物內依法設置的單個自然層中臨時搭建的樓層。
(六)消防卷盤,即消防軟管卷盤,是指由閥門、輸入管路、軟管、噴槍等組成,并能在迅速展開軟管的過程中噴射滅火劑的滅火器具。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來源:貴陽市人民政府